深度解读《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

一、立法背景与必要性
(一)污染现状倒逼立法
东莞作为珠三角制造业大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约占珠三角地区的12.4%,是VOCs排放的高值区域。近年来,东莞各类大气污染物浓度稳步下降,但臭氧浓度不降反升,连续4年未达到国家二级评价标准,超标天首要污染物均为臭氧,而VOCs是形成臭氧的核心前体物。部分VOCs具有刺激性甚至致癌作用,长期接触会损害群众呼吸系统、神经系统等,威胁生命健康安全。
(二)政策与发展需求
2023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202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均对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作出部署,省委省政府也提出打造粤港澳大湾区空气质量改善先行示范区的要求。东莞作为大湾区重要节点城市,亟需通过立法推动传统制造业绿色转型,以法治思维削减臭氧前体物,扭转臭氧超标局面,实现空气质量稳定达标,厚植高质量发展的生态底色。
二、立法进程与公众参与
东莞市VOCs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工作历经多轮征求意见与修改:
1. 2025年2月,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公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3月22日,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2. 2025年5月,市司法局公布《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至6月30日,收到4条公众意见,主要涉及恶臭异味整改、重点监控区域、表述调整及行业覆盖等方面,相关部门逐一回应并完善条例内容。
3. 2025年8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修改意见建议公告,征求意见至8月25日;同月,一审调研座谈会召开,围绕立法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深入研讨,吸纳各方意见完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4. 2025年9月,市人大常委会发布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部门职责、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等内容。
5. 2025年10月30日,在东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上公布关于《东莞市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
三、核心框架与主要内容
(一)总则:明确基础原则与范围
1. 立法目的:防治VOCs污染,改善空气质量与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VOCs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3. 定义界定: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低挥发性有机物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限值的有机化合物。
4. 立法原则: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绿色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二)职责划分:构建多元治理体系
1. 政府层面:市人民政府统筹全市VOCs污染防治,控制削减排放总量,加大财政投入,推动绿色金融发展;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辖区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园区管理委员会按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 部门层面:市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多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
3. 市场与社会层面:排污单位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制定操作规程,减少污染排放,依法担责;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参与标准制定与技术推广;公众减少含VOCs产品消费,监督违法行为,举报有奖。
(三)污染防治关键举措
1. 源头管控:推进VOCs源头替代,鼓励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产品。引导涉VOCs排放重点行业项目入驻工业园区,实现集中生产、集中治污。
2. 共性工厂建设:明确共性工厂建设主体与引进企业要求,规定污染防治责任;市生态环境局统筹规划与监管,镇街结合产业实际推进建设,提升治污效率与水平。
3. 第三方治理与信用管理:鼓励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单位参与综合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将VOCs排放管控纳入企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强化企业自律。
4. 恶臭异味防治: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的企业,将被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法律责任:强化违法震慑
条例明确各类违法行为的罚则,对超标排放、未按要求安装治理设施、篡改监测数据等行为,设定相应罚款额度,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产整治,以严格法律责任倒逼企业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
四、立法特色与创新亮点
(一)突出地方特色
结合东莞产业结构,针对制鞋、印刷、电子、橡胶、家具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制定差异化管控措施;设置10条地方特色条款,涵盖公众参与、活性炭管理、油品监管等东莞实际需求内容。
(二)强化公众参与
明确公众监督举报权利与奖励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治理,推动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三)创新管理模式
引入环保信用评价、排污权交易等制度,运用市场化手段激励企业减排;推进共性工厂建设,探索集中治污新模式,提升污染治理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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